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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计生条例全文?
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(修正)
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》修正 1986年6月1日重新公布。
基本信息
中文名
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(修正)
重新公布
1986年6月1日
颁布单位
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,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,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,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,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。为了有效地控制我省人口增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,以思想教育为主,辅之以必要的经济、行政措施。
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。
第四条 省、市、地、自治州、县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。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检查监督。
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
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。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,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。
城镇人口(国家干部、职工和城镇居民),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本人申请,经县(市)、市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,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①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,第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②再婚夫妇,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过一个子女,离婚时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,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;
③经鉴定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;
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;
⑤在矿山井下、海洋水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,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;
农村人口,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必须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,由乡、镇人民政府统筹掌握,合理安排;符合上款①至④种情况之一或生第一个是女孩者,可予优先照顾。
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,具体期限由县(市)、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。
严禁生育三胎和超计划生育二胎。
第六条 夫妇一方是国家干部、职工或城镇居民,另一方是农民的,按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。
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,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。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,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双方紧密配合,共同负责,加强
2021年广东人口计生条例?
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
12月1日上午,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决定。广东落地实施“三孩政策”中最受关注的产假、育儿假“广东方案”也见分晓。
增设育儿假、独生子女护理假,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,提出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……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,广东这次修订《条例》及时有效,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,为减轻生育、养育、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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